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扮演什么角色 , 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 ? 对此,有人说“政府是主导”, 但也有人认为 , 政府应当从招商引资中“淡出”, 不能起主导的作用。明确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职能定位,既关系到政府如何抓好招商引资工作 , 也关系到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如何更充分地发挥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一、政府的经济职能定位,从根本上说取决现实的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决定了必须根本改变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行政理念、行政体制、行政内容和行政方式,同时这种改变又必须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同步,超前了行不通,滞后了经济发展又要受影响。所以政府经济职能的发挥,不仅要服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而且受制于现实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
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职能定位也是如此。 它既要服从于政府整个经济职能转变的要求,也要依托于受制于招商引资现阶段的客观环境,要从实际出发。
(一)总体上看,我国的招商引资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内改善投资硬软环境,营造吸引外资进入的氛围,对外大力扩大宣传,推介优势,树立形象,提高知名度。距离招商引资的第二阶段一一促进投资阶段,还有相当多的工作要做,还有一段较长的路程要走。
(二)从企业自身的状况看,许多企业目前实力还有待增强,机制还有待健全,管理、营销水平还有待提高,企业发展的外向度低。它们即使有了对外扩张、进入国际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欲望,也苦于没有信息,没有联系管道,甚至缺乏一般的国际经贸知识。可以说,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都共同要求政府在这方面多提供一些帮助和服务。
(三)专门从事投融资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相对数量少,经验缺,尤其没有实力雄厚、运作成熟的大型投资银行 , 还不足以成为各微观主体同国际资本市场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现阶段的招商引资离不开政府的积极作用;越是经济不发达的地方越需要加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力度,就越需要政府更多地承担一些责任,甚至更多地介入招商引资的一些具体活动。
二、各级政府现阶段在招商引资中所应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已定的吸引外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围绕落实好国家既定的优惠政策 , 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和出台一些必要的配套措施。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超越自身的权限在税收、土地等方面开了一些政策性的口子,这不仅造成对外招商引资的恶性竞争 , 扰乱了正常的吸引外资的秩序,同时由于这些“土政策”难于落实、兑现,到头来引发许多矛盾和纠纷。
(二)改善和提升本地的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范围很宽,硬环境包括交通、 通讯、水电气的供应、公共卫生、文化教育设施以及生态环境;软环境包括社会管理、舆论宣传、办事、治安、中介服务、人文道德等。所有这些内容差不多都同地方政府的工作有关 ,这应当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准备和推出招商项目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柱产业发展项目、国有企业并购项目要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来规划、论证、包装、推介,一般的制造业项目、民营企业项目,在现阶段也应当尽可能纳入各级政府对外招商的项目库,帮助论证,规范包装,整体推出,这也是很必要的。
(四)实施和推进对外宣传
由于政府媒体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可靠性,招商引资中的对外宣传理所当然地要由政府来部署和组织实施。实践证明,政府高度重视对外宣传,不仅会加快招商引资的进程,推动外来投资者同本地工商企业家的对接,而且有助于改善投资环境,营造全社会“亲商、安商、富商”的氛围。
(五)推介和帮助合作伙伴
良好的合作关系是引资成功的基础 , 而良好的合作关系又要以良好的合作伙伴为前提。政府有责任、也应当把本地最好的合作伙伴推荐给外商,政府为外来投资负责, 外来投资者也往往对政府抱有信心,寄予希望。这也是招商引资初期取得项目成功的一个重要条件。
(六)搭建和运作招商舞台
具体讲 ,就是以“走出去”和“请进来”两种方式参加和举办各类招商活动。一方面集中推出招商项目,展示对外经济合作的商机,宣传自己的投资环境和促进投资的举措,为企业提供外经贸信息,介绍客户和合作伙伴,引入先进的对外开放的理念;另一方面政府出面组织、运作的大型招商活动,才有足够的声势 , 足够的气氛,也才邀请得到足够多的外商 ,尤其是世界知名的大跨国公司。当然政府主办的综合型招商活动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办出特色,集中力量树立品牌 。
(七)协调和处理外商投诉
在招商引资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外商投诉,是不可避免的。一般说,外商总希望政府直接出面解决纠纷,政府就是最理想、最可靠的第三者。他们相信政府的公正,而且知道维护外商的合法权益是政府的职责。遇到这种情况,政府应当积极调查了解 , 尽力协调处理。处理好外商投诉,不仅对项目的继续合作有利 , 而且往往会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三、政府“主导”角色也有“禁区”,不能越位而行
政府应当尊重企业在招商引资中的主体地位 , 尊重企业的自主权:一方面不能代替本地企业同外商就合作项目直接谈判、决策、表态、承诺、签约;另一方面不能对参与引资的企业搞强迫命令,从行政的角度对企业施加压力、揠苗助长,搞“拉郎配”。这是政府自始至终必须遵守的原则,是政府充分、正确发挥自身职能的“边界”。
当然,从发展趋势上说,随着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招商引资向纵深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机构逐步成熟,企业独立地开展对外投融资活动条件也进一步具备,到那时候,政府逐步退出一些招商引资的具体事务,适当缩小自身的职能范围,也是没有疑问的。总之,我们不能用静止的、孤立的观点,来看待现阶段招商引资中政府的职能定位问题,一切都应该从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招商引资的实际效果出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