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符合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后,可以享受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
这里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办法规定,只有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才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不实行退税政策。
办法明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发改委)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国税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目前,我市未来(焦作)铝业有限公司已经办理了确认手续,焦作韩电发电有限公司的确认手续已经上报至国家发改委。这两家企业购买国产设备价值2.5亿元人民币,预计为企业退还增值税4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