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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时间:2007-4-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以下简称优化环境)工作中负起应有的责任,确保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环境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优化环境工作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把发展作为强市兴焦的第一要务。
第三条 优化环境工作责任制是规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优化环境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的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优化环境工作、对各项业务工作负有双重责任。必须把优化环境工作作为发展经济和推进我市第三次创业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优化环境责任制的实施,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 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二) 规范执法,从严治乱;
(三) 维护大局,服务经济;
(四)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五) 职责相符,落实到人;
(六) 严肃纪律,接受监督;
第五条 建立和实行优化环境工作责任制,坚持党委政府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牵头、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格局,既明确分工,又形成合力,推进全市优化环境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优化环境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优化环境工作负总的责任,对同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优化环境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优化环境工作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优化环境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优化环境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优化环境工作负总的责任,对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和下一级政府正职领导干部有优化环境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政府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优化环境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优化环境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大、政协要积极指导、监督和参与本地区的优化环境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优化环境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优化环境工作负总责任,对班子及其成员的优化环境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优化环境工作负责,对分管单位正职负责人的优化环境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人民团体党组对本单位优化环境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负责抓好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优化环境工作;党组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部门的优化环境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关,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优化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优化环境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优化环境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内的优化环境工作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优化环境工作方案,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优化环境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 履行监察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优化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 组织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 ,扎实有效地开展优化环境工作。
(五) 注重优化环境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四乱”问题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在优化环境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优化环境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优化环境工作目标规范,对职责范围内的优化环境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安排,每年至少听两次工作汇报;
(二) 领导和参与优化环境工作的检查,督促优化环境工作各级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 认真处理企业和群众举报、来信来访,及时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重视“四乱”案件查办工作;
(四) 继续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监管力度,减少审批程序和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五) 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管理好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人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防止违法违纪和执法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四条 人大应把优化环境工作作为依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优化环境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迅速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政协应把优化环境工作作为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并负责收集、转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优化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人民团体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执法执纪机关反映企业和人民群众对优化环境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协助党委政府抓好优化环境工作,搞好优化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党委政府的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党政干部认真贯彻和落实。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优化环境工作考核制度。党委(党组)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优化环境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每年至少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优化环境工作责任制报告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党委(党组)政府每年应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就贯彻落实优化环境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并列为领导干部年终述职报告内容。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优化环境工作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行风评议等结合进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第五项的,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不认真执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等处理;问题严重的,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去职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四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等处理,由纪检监察人员或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人员进行谈话。不认真执行第十四条第三、第五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问题严重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免去职务。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免职、责令辞去职务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一)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四乱”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四乱”的;
(二)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优化环境工作事项不落实,或者对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 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责任范围内的优化环境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错误,受到批评、上级新闻部门曝光以及拒不纠正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主观原则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性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焦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焦作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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