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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时间:2007-4-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改进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是:通过改革,使政府部门的审批事项和环节明显减少,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明显提高,审批责任和后续监管明显增强,服务态度和机关工作作风明显好转。
二、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设定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审批,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都应取消。
(二)合理原则。 设定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或取消。
(三)效能原则。 要合理划分调整部门之间、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审批,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责任原则。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限时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时,要严格按照《焦作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五)监督原则。 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和程序,并按照 ISO9000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作业指导书要求,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工作制度。
(六)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原则。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原则,进一步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放宽和取消一些市场准入的限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下放权力,减少审批事项。
1 .对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要求审批的事项,一般予以保留。若经济社会情况已发生变化,确实没有必要再进行审批或可以不审批的,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按有关制度程序重新审定后,取消审批;对有利于稳定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确实需要审批而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没有要求审批的事项,报省政府依法审定。
2 .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3 .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前置审批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企业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市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单独或联合发文设定对企业的前置审批条件。
4 .对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的开发和经营权的审批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在规范条件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取消以政府审批的方式来分配。
5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重点企业以及知名企业等涉及企业名誉的行政审批和认定;对企业举办的经贸展览会、洽谈会等有关审批事项,改审批制为核准、备案制。
6 .下放审批权限。凡是可以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的事项,包括不需要 市级政府平衡资源、 限额以下、使用县市区财政性资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均予下放;凡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既可以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也可由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审核的事项,下放到县市区。
(二)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严格规范管理。
1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切实承担审批后的监管责任;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依法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行业监管措施,尤其是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
2 .按照 ISO9000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对行政审批事项的作业指导书进行规范,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设计出最少的审批环节、最基本的审批前置条件和最简化的审批程序,从而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并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者查询。对审批、核准事项实行限时回复制度,备案事项实行限时默认制度。
3 .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事权关系,实行主管部门主审制。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应积极实行联合审批和部门会签制度,由一个部门牵头主审,一次申报,一次性收费,一次性审结。
4 .继续加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式集中办公”制度。凡行政审批事项,都必须放在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并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中的各项操作规程。
5 .建立和完善社会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审批技术规范,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组建专家咨询小组或委员会。
6 .对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求出发,重新测算后降低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均无权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对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一律视为乱收费。严禁各部门、各单位在行政审批、审验过程中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三)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1 .审批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工作制度。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岗位交流制度、公文督办制度、统一的行政解释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等,加强内部约束和监督。
2 .任何单位、个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审批或登记申请,有关政府部门都必须依法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收件单位应在法定的时限内一次性明确清楚地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含修改)的文件、材料和其他有关事项。
3 .实行行政审批、行政程序和行政收费的法定化,逐步完善行政审批管理的法规体系。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制度,今后凡是增设审批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为依据,报经机构编制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同级政府研究批准。需要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制度,县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审批事项,以及以后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 .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经常性的审批检查制度,各级监察机关应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
四、组织领导和方法步骤
(一)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开展此项工作。全市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方法步骤。
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自上而下整体推进, 9 月底基本结束。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报( 7 月 1 日—— 7 月 15 日)。市政府各部门(含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及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通知所确定的改革原则和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本部门拟取消、下放、归并、增加的审批项目及依据、理由;拟保留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督的具体办法;对取消后需衔接的审批事项的具体处理意见和办法。
第二阶段:核查审定( 7 月 16 日—— 9 月 16 日)。市编办对各部门自查自报的实施方案和材料逐项审核,在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保留和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及配套改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阶段: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 9 月 17 日—— 9 月 22 日)。市编办拟定各部门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 9 月 23 日—— 9 月 30 日)。经市政府批准的改革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几点要求。
1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实施方案的拟订、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2 .各级、各部门在审批项目的处理工作中,要注意与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有关工作相衔接、相协调。对于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明确取消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出相应处理。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其他处理建议,但不能自行宣布处理意见。
3 .在实施过程中,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进行调整的内容,先由各部门提出,市政府法制办按法定程序办理,经修订后实施。
4 .县市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县市区审批事项必须统一规范。市编办要加强对县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督导检查,将各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项情况建成台账、存档,进行跟踪管理。对其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审核,该取消的坚决取消。

二 OO 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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