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为确保 2003 年 69 项城建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今年开工建设、 2004 年 5 月 1 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重点项目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规划局减收配套费,一类用地建筑(临街商业)收费由原来的 70 元 / 平方米降为 30 元 / 平方米,二类用地建筑(邻街非商业)收费由原来的 50 元 / 平方米降为 20 元 / 平方米,三类用地建筑收费由原来的 30 元 / 平方米降为 10 元 / 平方米。 二、市国土局减收征地管理费,收费由原来征地发生总额的 2.8% 降为征地发生总额的 2.0% 。 三、市城管局和四城区城建、环卫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免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围墙占道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对需挖掘、占用道路的,各施工单位要办理道路挖掘修复手续,按质按量限期修复;建筑围墙要退出道路红线。 四、市人防办全额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市财政部门按照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总额的 50% 对建设单位予以补贴。 五、市房管局免收房屋拆迁许可审批收费。 六、凡重点项目建设需迁移市园林局管理的树木、花草,由市园林局进行迁移,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市建委代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减收,收费由原来的 4 元 / 吨降为 2 元 / 吨。 八、市环保局、市文化局(文物钻探)等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有关费用减免收取。 九、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点项目建设的,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并由相关部门追回已经减免的费用。 十、未经服务督查领导小组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到投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点项目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接受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投诉。对设卡刁难重点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市监察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二 OO 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