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推进城市化进程,现就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科学管理、有序开发”的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城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企业、社会资本等实施城中村的开发改造,从根本上改变城中村环境,快速提升城市品位和档次,使农民无业有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二、改造范围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庄(实业公司)或街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涉及的区域除外)。城中村的耕地、鱼塘、果园等用地不属于城中村开发改造范围。列入开发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三、优惠政策
截止2005年6月30日批准的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市规划局免收城市配套费;市城管局和四城区城建局、环卫处依据各自职责,免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围墙占道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市人防办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市房管局免收房屋拆迁许可审批费;需迁移市园林局管理的树木、花草,由市园林局负责免费迁移;市建委免收代征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市文物处免收文物调查费和重点文物勘探费,文物普探费按永久性建筑占地面积收取。
四、拆迁安置
(一)村民安置用房享受经济适用性住房政策,土地按照划拨方式供给,实行统一规划,住房按照每人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安置。除安置用房占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原则上出让所得土地出让金的80%由财政部门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本村村民和已回原籍落户并有宅基地的干部职工住房可享受安置用房,拆迁其他人员的住房只进行货币补偿。返迁安置房屋确定后,剩余房屋方可向社会销售。
(二)城中村开发改造原则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拆迁补偿规定执行。凡是集体土地且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证或规划建筑许可证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两层以下(含第二层)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确定,宅基地的土地区位补偿价经评估后确定;两层以上(不含第二层)部分,其主体只补偿结构费每平方米200元。被拆迁房屋有产权证的以产权证面积计算,没有产权证但有规划建筑许可证的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三)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赔偿。凡擅自新建、改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对违规审批和突击建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城中村开发改造领导小组,王哲为组长,王玉荣为副组长,成员由建设、规划、财政、计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园林、公安、文物、人防等部门和解放、山阳、中站、马村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制定开发改造计划、审核确认开发改造项目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中村是随着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和发展所形成的。由于村庄没有统一规划,建筑房屋陈旧、公共设施缺乏、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卫生环境条件较差,不仅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城市面貌,而且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庄的开发改造势在必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开发改造步伐。
(二)明确工作责任。城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开发改造中的有关问题,并抓紧做好城中村的农转非工作。经批准的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城区政府要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社会稳定,确保改造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建设管理。城中村开发改造中,建设单位要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建设方案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完善配套设施。开发改造工作要重视配套设施的建设,公共设施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小区物业管理要纳入城市物业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与行业监督。
(五)创造宽松环境。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园林、城管、人防等部门要加快项目建设审批进度,认真执行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为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以上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有关要求,针对10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总体进度不快、前期手续办理以及拆迁安置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问题的现状,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签订目标责任,每个项目要明确一名区级领导负责,尽快建立区政府、乡或办事处、城中村责任落实、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对进入拆迁安置阶段的每个项目,有关乡、办事处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开发商、村制定详细的拆迁安置方案,并抽出专人深入现场做好动迁工作,维护拆迁及施工现场秩序,保障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城中村改造的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城中村开发改造的目的和意义,宣传市政府对改造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等,营造更加有利的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让群众放心,增强开发商的开发改造信心。
三、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村或公司也要向群众做好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宣传工作,搞好项目招商,积极主动地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要列入市政府城建重点项目管理,计划、建设、规划、土地资源、房管、园林、城管、人防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优惠政策,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事进度,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项目建设,切实为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五、拆迁主管部门要根据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业务指导,以集中培训等形式,组织动迁工作人员学习掌握拆迁政策;按程序搞好拆迁听证,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六、各城区人民政府要将负责项目的区级领导名单在2005年7月底前报送到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对改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统一协调解决的,要及时汇总反映。
焦作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
二00五年七月九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政文[2005]80号
二○○五年六月六日
为搞好城建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城区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城建重点项目的条件
市城建重点项目,是指对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改变城市面貌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如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功能性建设项目,如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科技等建筑工程;大型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如宾馆、饭店和大型商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城建重点项目,但旧城改造工程、城中村改造工程以及投资规模巨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住宅小区项目,经研究批准后亦可列入城建重点项目。
二、城建重点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向市城建重点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市城建重点项目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
(三)经市城建重点项目服务督查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建重点项目管理。
凡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市财政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直接纳入市城建重点项目管理。
三、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凡列入城建重点项目的,享受《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建重点项目优惠政策的意见》(焦政[2005]23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2.凡列入城建重点项目的,统一发放“焦作市城建重点项目绿色通行证书”,建设单位持该证书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各职能部门要从优从快办理。
(二)义务。
1.项目法人要认真组织项目的前期工作和施工建设,按照所申报的工作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2.项目法人要在每月30日前向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城建重点项目办公室上报当月工程建设进度、投资完成情况。
3.项目法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积极办理有关手续。
4.城建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土地、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用途、规划要求、建设规模进行建设。
四、城建重点项目的管理
(一)城建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计划、资金筹措、手续办理、建设实施等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必须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并报市城建重点项目办公室备案。
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设立重点项目标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平面规划图、立面效果图、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开工竣工时间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城建重点项目实行建设环境辖区政府负责制。工程所在辖区政府是建设环境的责任人,要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重点项目建设。
(三)城建重点项目实行行政服务责任制。各职能部门都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市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建委、城管、园林、房管、人防等职能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指导重点项目法人办理手续,做到随到随办,重大项目特事特办,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有关手续。
城建重点项目资金到位、设计完成,取得土地使用权渠道畅通,经规划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开工,其相关手续边建设边办理,各职能部门要进行跟踪服务,尽快办结。如有推诿扯皮、不办手续的,将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城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凡项目法人因资金不到位、组织不力等自身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任务,或进度缓慢经多次督促仍无改变的,取消其城建重点项目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减免的费用,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城建重点项目办公室对重点工程进度进行督查,将在新闻媒体及专项工作简报上定期公布进度并进行排序。
本着服务、高效的原则,市城建重点项目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就城建重点项目的规划实施、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质量、安全主管部门经市城建重点项目办公室同意,可根据工程进度进行抽查和检查。
(五)城建重点项目实行协调督查制。市城建重点项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协调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城建重点项目办公室对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工作进行督查。
(六)市监察局、市城建重点项目办公室负责接受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投诉。对设卡刁难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一、焦作市政府首批公告的十个城中村改造项目
1、中原实业公司西区(工农四号院);
2、中原实业公司东区(中原小区);
3、山阳实业公司(牛庄);
4、老牛河村;
5、涧宏实业公司改造项目(南瓮涧);
6、涧东实业公司改造项目;
7、光亚实业公司改造项目;
8、民权街改造项目;
9、瓮涧实业公司改造项目;
10、常庄村改造项目。
2006年7月31日,随着山阳区常庄村“祥瑞花园”四幢楼桩基奠基动工,标志着我市确定的11个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继中原小区东区、西区、波苑花园(光亚村)开工后的第四个项目已启动。今年以来,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多次进行现场调查,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对策,协调解决问题,有力保障了开发改造项目的逐步推进。该“祥瑞花园”为拆迁居民安置小区,规划建筑面积3.82万平方米,已累计投资 130万元,于2007年12月竣工。截至目前,今年城中村改造累计完成投资720万元,开工面积完成1.7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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