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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案例
时间:2007-4-16
2003年12月3日,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焦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9月25日在《焦作日报》刊登的房地产广告,未标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且广告内容含有升值及投资回报的承诺,违反《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为由,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停止发布违规广告,罚款4万多元。
该公司认为其制作的广告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只是由于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多,导致有不规范的地方,工商局处罚太重,难以接受。(尤其是相同企业中,就他一家被罚。他们说他们曾找过人,答应可私下解决。)所以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即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交纳罚款。
法定期限结束后,工商局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5月12日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同日,该公司向我们反映此事。我们调查以后发现,这是因为双方敌对情绪严重,才使本来一个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所以我们就从化解双方敌对情绪入手,与双方多次联系,消除双方的隔阂,加深之间的相互了解信认。在我们的努力下,双方终于坐下来直接对话。我们建议工商局本着维护良性投资环境,保持外商投资热情的原则,采取教育为主的方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罚。公司也再次表视对自己的错误认真反醒,立即整改,并保证要在以后的经营中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最终工商局同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轻处罚。企业表示认可。该事件的圆满解决不仅使企业能正常经营,更重要的是改善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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