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1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扩大经济总量,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市个体私营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总体规模偏小、档次不高、管理落后,与先进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市具有巨大潜力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撑点,加快其发展是我市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突破传统发展模式的束缚,破除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偏见、歧视和限制,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全市经济工作的战略重点,努力开创我市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2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要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和大、中、小并举的原则。在鼓励发展的同时,把重点放在提升产业和集约化程度,优化产品结构,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上来。下大气力培植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大力扶持科技型、外向型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积极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带动农民致富。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促进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向小城镇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
3 、充分调动城乡居民投资兴业的积极性。通过对内发动千家万户,对外引进重点大户,内外结合,相互促进,最大限度的集聚本地和外地民间资本,激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活力。
二、放宽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范围和国土资源使用政策
4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个体私营经济进入。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和房地产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与经营。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
5 、简化投资审批手续。凡不需要政府出资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领域的基建项目、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 , 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6 、放宽投资人资格、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明文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对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部门免予验资。对须经资质评定方能进入的行业,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等标准进行资质评定。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 50 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确有困难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合伙制企业。运行 2 年后,待注册资本全部到位时再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集团可注册登记冠市及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支持企业和个人以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专利权,作为出资、兴办或参股私营企业。
7 、私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私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内,除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城镇规划需要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确需收回和拆迁的,应依法给予补偿。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以及小城镇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政策。私营企业建设用地可视同小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同等对待。
三、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
8 、鼓励行政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
9 、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可将其人事档案转到人事、劳动服务机构代理。对持《特困职工证》、《失业证》或《企业职工下岗证》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失业、下岗职工,免收工商登记费,并免收工商管理费 1 年。
10 、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开业 1 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人事档案留存人才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户口、职称评审等按人事代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参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11 、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加大公有制企业的产权改革力度,搞好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以承包、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有制企业改制改组。
12 、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加快改制重组步伐,有条件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具有规模和实力的个体私营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五、拓宽个体私营经济融资渠道
13 、由市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展私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并逐步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允许私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支持银企联手,选择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个体私营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驻厂信贷员制度、市行直贷制度的试点,提高授信额度,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改进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
14 、焦作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要给予与其它企业同样的贷款担保。各县市区也要成立个体私营经济信用担保机构,其资金来源多元化筹集,按市场机制实行规范化运作。个体私营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依法建立互助风险金,也可以采取私营企业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私营企业项目贷款担保资金。私营企业可联合依法成立不发生存贷业务的民间投资公司。鼓励私营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参股农村信用社。
15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广泛吸引市外各类企业采用不同方式到我市投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引进国外资金。
六、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16 、大力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对个体私营企业在产品出口、参与国内外展洽活动的摊位分配和补贴上,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鼓励私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支持有实力的个体私营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经贸活动。
17 、为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等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一律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证照。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招商团组、经贸团组出国,按因公出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8 、放宽赴港澳商务签注的有效期限。办理有效期限 3 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实行按需申领。对个体私营企业所需的外籍高科技人才和来焦辖区内向个体私营企业投资的外籍人员,经有关部门推荐和本人申请,帮助其办理 1 至 5 年有效居留手续和入出境签证。以上人员的随行家属同时享有与本人相同的待遇。
七、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加快技术进步
19 、“十五”期间,每年确定 20 项重点个体私营企业技改项目 ,20 项个体私营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 分别纳入全市技改项目和创新项目导向计划。在申报国家项目、争取扶持资金和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开发中心认定上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20 、加大对个体私营科技的支持力度。要把个体私营科技企业纳入各级科技发展规划,给予扶持。科技三项费用、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贴息、风险投资资金等,要根据实际需要使用,不受企业所有制形式限制。
21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三废”利用及环保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其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除另有规定外,允许抵充注册资本的 35% 。个体私营企业研制和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凡经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发明的专利产品,在政策上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八、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支持作用
22 、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环保、社会福利等国家鼓励行业的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安置吸纳国有、城镇集体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个体私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允许其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23 、私营企业经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 ,并签订劳动合同 2 年(含 2 年,下同)以上的,免征所得税 3 年;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达到企业人员总数 30% 以上不满 60% 的,并签订劳动合同 2 年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年。
九、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信誉档案
24 、由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工商、技术监督、土地、地税、国税、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尽快制定个体私营企业信誉评定标准,并对全市个体私营企业信誉状况每年评定一次,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切实保护以诚信为本的个体私营者的切身利益,在全社会倡导诚信之风。
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25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摆上战略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真正作为经济发展支撑点来抓。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拿出足够的精力抓好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
26 、市经贸委是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搞好服务。各县市区也要明确个体私营经济主管部门,做到职责、人员、机构和办公经费四落实。
27 、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宣传力度 , 真正把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给予其应有的政治和社会地位。
28 、严肃查处对个体私营企业“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从严控制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达标活动。各级政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9 、转变工作作风。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努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资金、法律等多方面的服务。
30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创造各类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条件。坚决打击村霸、路霸、市霸等黑恶势力,净化社会环境。
31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个体私营企业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到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勤劳致富。严格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等各种保险基金。要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要积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建立工会组织,并经常开展活动。
32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 , 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问题,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3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过去颁发的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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